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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员工可以罚款吗?

对违纪员工可以罚款吗?

某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某些行为规范,企业有权给予相应的开除、除名及经济处罚等处理。这样的规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后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不建议贵公司使用开除、除名、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国家将员工的奖惩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通过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来执行。而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建立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上。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的规定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因此,从程序性上来说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已经废止,但在当下的仲裁、诉讼中,其对司法裁判仍具有参考性的作用及影响。在部分地区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仍然有认同企业对员工的开除、除名、经济处罚的情况存在。只是,要求对上述3种情况的程序把握得非常严谨。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开除、除名、经济惩罚的操作,在程序上的把握是非常严谨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执行中稍有不当,就会造成程序上的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风险。这也是不建议使用这3种手段的原因之一。

最后建议,如果用人单位要开除员工,或者对员工进行除名的,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经济处罚,完全可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以违规员工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为由,不发给其绩效奖金。没有必要使用难以把握的处罚手段。(辽宁职工报)

包吃包住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去年8月,小吴从菏泽来济南打工,被市区一家酒店招聘为服务员。酒店老板当时和她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包吃包住。今年1月,小吴听老乡说济南市最低工资是1300多元,于是找到酒店老板索要工资差额,但被拒绝。老板称包吃包住的费用一月就要七八百元,加上1000元,已经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酒店老板的一席话,把小吴搞懵了。在老乡的帮助下,她找到律师咨询,然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酒店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免费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区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每月仅支付1000元是违法行为。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吴的主张。